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一级评估、二级评估、三级评估)。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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